【以案释法】56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2009年入职甲单位,在2021年10月乙单位将甲单位吸收合并,但是乙单位并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李先生想与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来电咨询,李先生是否能请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首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此可知,李先生属于第三种情形,即单位没有依法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李先生可以请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经济补偿金又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经济补偿的支付分为以下情况:1.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一年以上,每一年按一个月支付。
接下来的问题是经济补偿金中提到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可见,工资标准有三种计算方法:1.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3.其余情况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同时,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
那么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知,月工资指的是十二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
综上,李先生可以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需要结合李先生具体的工作年限以及李先生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来源: 天津工人报 天津市总工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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