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67员工考核不及格 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吗

王先生于2022年8月8日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月工资为16000元。
2022年10月28日,王先生签收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中写明:连续两个月评分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在公司得分排名末位10%,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流程;年度评分为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程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降职降薪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则进入解除淘汰流程。
王先生2022年10月绩效成绩38分,11月绩效成绩34分,12月绩效成绩25分。2023年1月10日,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辞退通知书》,薪资结算至2023年1月10日。
2023年1月13日,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2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问:员工考核不及格,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以考核不及格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王先生绩效评分为“差”,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而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证明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
即便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岗位,王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问: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
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上述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文来源:天津工人报 天津市总工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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