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于2016年至2021年组织雇佣多名工人建设施工房地产项目。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向余某某拨付各项工程款1亿余元。余某某收到工程款后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未支付崔某某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528万余元,经多次讨要拒不支付。2021年8月开始,180名工人陆续向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案。同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11月24日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余某某签收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垫付工人工资163.94325万元。案发后,余某某儿子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22万元。余某某尚欠工人工资共计315.20795万元。
【裁判结果】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8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528.0732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支付涉案工人工资315.20795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现实的权益。本案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对其雇佣的的劳动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其收到工程款后,本应优先保障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却逃避支付义务,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理法院综合其欠薪的主观恶性和事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体现了罚当其罪,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