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03 劳资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8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91日起施行),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

【案情】不缴社保,每月多给一笔补助,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能签吗?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入职第二天,朱某和保安公司签署一份声明,约定朱某自愿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

入职一个多月后,朱某向保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朱某主张,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侵犯了其法定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保安公司认为,入职当日就提出要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朱某为了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说法】《解释二》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法官提示,一些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换取眼前补助,短期来看收入增加,但存在很大的风险,也损害自身长远利益。例如,当劳动者生病就医时,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等。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失去通过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和成本的机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效的。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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