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结束打卡下班,中途折回宿舍取点个人物品,再踏上回家路,却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这样的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现结合典型案例,拆解“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关键,帮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于某系某公司员工,日常工作时间为8:00至16:30。2024年6月3日,根据公司工作安排,于某加班3小时,于19:28打卡下班。随后,于某于19:45许返回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取个人物品,短暂停留后从宿舍离开返回家中。20:04许,于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于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于某当日19:28打卡下班后,19:30便骑行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返回员工宿舍,此时其下班的合理时间及路线均已完成。于某从宿舍离开后前往家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定于某受伤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范畴,核心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具体界定,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更细化列出四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包括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路线内等,同时明确合理时间、路线需结合上下班的周期性、固定性考量,排除休假等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根据上述规定,界定职工处于上下班途中,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选择上下班的路线合理;三是上下班时间以及通勤时间合理。
本案中,于某符合“在上下班途中”三要素。首先,于某当晚下班的目的地为其住所地,在宿舍仅为短暂停留,未改变其下班回住所地的性质。其次,于某在公司打卡下班的时间为当日19:28,事故发生时间为20:04许,不能将其在宿舍短暂停留视为其下班过程已结束,因此具备时间的合理性。最后,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其工作单位至其住所地之间,在合理路线范围内。
因此,于某在该行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
本文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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