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18 同样是返程遇车祸,为啥有的算工伤有的不算?

日常工作生活中,职工翘班后返岗、哺乳后回单位、顺路送同事再回家等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类似场景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常常引发争议。现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定,对以下三种常见情形逐一解析,明确工伤认定边界。

翘班修手机返回上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2026年1月4日上午,方女士利用上班时间翘班外出去修手机。不料,当她按正常线路骑电动车返回公司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方女士构成工伤吗?

法律分析:方女士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其中“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此类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条件。结合本案,即使方女士是经过正常路线返回公司,也因其未经请假翘班去修手机,不属于正常的上班范畴,无疑不在“合理时间”之列。

哺乳后返回上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郭女士尚在哺乳期内,2026年1月16日上午,郭女士利用工作空闲,未经请假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途中,因遭遇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郭女士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分析:郭女士构成工伤。郭女士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未经请假回家哺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即对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方女士安排哺乳时间,甚至对方女士的对应要求置之不理,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方女士根据自身需要,利用工作空闲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公司上班,虽然没有请假,但由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故当属其列。

下班先送同事再回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2026年2月3日下午,赵女士驾车下班回家时,适逢一名同事的车坏了,赵女士出于好意,决定绕行3公里先送其回家。岂料,赵女士在送完同事后遭遇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严重受伤。赵女士构成工伤吗?

法律分析:赵女士不构成工伤。赵女士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当时所行线路是否属于“合理路线”。合理路线的界定无疑必须是在以上下班为目的的范围内。结合本案,赵女士绕道3公里送同事回家,自然意味着整个行进路线远远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往返于公司与赵女士家的合理路线,且赵女士之举虽然体现了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社会风尚,系值得肯定的好意行为,但毕竟由于属于办理私事,与工作无关,故不在“合理路线”之列。

 

本文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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